健康科學院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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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1176.doc|102.05.16  高醫系醫檢字第1021101176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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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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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教師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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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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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升等審查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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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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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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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同。
三、 系教評會置委員7至11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三、 系教評會置委員7至11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當系主任升等時由委員推選召集人)。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當系主任升等時由委員推選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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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遴選委員:由系主任自本系專任副教授級以上教師中遴選,及由本系所屬專任教師中推選副教授級以上教師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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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遴選委員:由系主任自本系專任副教授級以上教師中遴選,及由本系所屬專任教師中推選副教授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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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成,遴選委員名單由系主任簽請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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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教師共同組成,遴選委員名單由系主任簽請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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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自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後補委員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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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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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人。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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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自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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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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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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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本系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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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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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系教評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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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本系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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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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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系教評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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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五、 系教評會委員會開會時應由委員親自出席。
五、 系教評會委員會開會時應由委員親自出席。
六、 系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系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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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系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聘任及升等以教學、研究、服務及行政輔導之評分送本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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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系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聘任及升等以教學、研究、服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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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審議。但解聘、停聘、不續聘之裁決須經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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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輔導之評分送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審議。但解聘、停聘、不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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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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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須經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並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本教評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本教評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 升等審查評分方式及標準,依本學系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八、 升等審查評分方式及標準,依本學系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新聘審查評分方式及標準,依本學系專任教師新聘計分標準辦理。
   新聘審查評分方式及標準,依本學系專任教師新聘計分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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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系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本人應行迴避。新聘(升等)教師職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於票決時,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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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系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本人應行迴避。新聘(升等)教師職高於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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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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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身職級於票決時,應行迴避。
十、 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系教評會初審後送院教評會審議。
十、 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系教評會初審後送院教評會審議。
十一、 系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由召集人簽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十一、 系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由召集人簽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在2016年1月14日 (四) 14:59所做的修訂版本

85.05.25(85)高醫法字第052號函頒布
86.12.18(86)高醫法字第076號函頒布
89.01.21(89)高醫校法(三)字第008號函頒布
92.11.24高醫校法第0920200034號函公布
96.08.2896學年度生物醫學檢驗學系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96.08.3096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9.30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47號函公布
100.06.0899學年度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第6次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0.06.1699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5次教評會通過
100.08.26高醫系醫檢字第1001102267號函公布
102.03.07 101學年度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第2次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2.03.21 101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2次教評會通過
102.05.16 高醫系醫檢字第1021101176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教師聘任
   及升等審查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相同。
三、 系教評會置委員7至11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當系主任升等時由委員推選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由系主任自本系專任副教授級以上教師中遴選,及由本系所屬專任教師中推選副教授級以
           上教師共同組成,遴選委員名單由系主任簽請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
           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之。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自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
   並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本系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四、 系教評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
   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五、 系教評會委員會開會時應由委員親自出席。
六、 系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 系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聘任及升等以教學、研究、服務及
   行政輔導之評分送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審議。但解聘、停聘、不續聘之
   裁決須經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並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本教評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 升等審查評分方式及標準,依本學系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新聘審查評分方式及標準,依本學系專任教師新聘計分標準辦理。
九、 系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本人應行迴避。新聘(升等)教師職高於委員
   本身職級於票決時,應行迴避。
十、 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系教評會初審後送院教評會審議。
十一、 系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由召集人簽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十二、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十三、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