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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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規定,
第一條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規定,

在2011年5月12日 (四) 11:11所做的修訂版本

99.11.15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99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99.12.15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99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99.12.30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12.31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1.25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01號函公布
第一條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規定,
        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系組織資格考核委員會其委員至少五名(得含指導教授),由本校或校外副教授以上教師擔任之。委
        員之產生,由系主任推薦並呈校長聘任之,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第三條	博士班研究生已修畢應修學分(不含博士論文)且及格者得申請資格考核,並應於入學後三學年內(不含
        休學期間)通過資格考核。
第四條	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罹患重症或其他重大事由,於規定期限內無法完成資格考核者,得檢具證明
        專案提出申請延後考核,最多二年為限。
第五條	資格考核每學期辦理一次,於開學後兩週內申請,並於學期結束前舉行。不及格者於規定期限內得申請
        重考,重新考核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年限完成者,依學則規定應予退學。
第六條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方式就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及口頭報告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以無記名投票決
        定之。如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不贊成時(需請委員們記述不贊成之理由)以不及格論。
第七條	博士班研究生經資格考核通過後,並符合本校博士班學位考試辦法有關申請為博士學位候選人之條件者
        ,由本系提出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第八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系務會議審查通過,經校長核定,得
        再回原碩士班就讀。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報教務會議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