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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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1.24高醫校法第0920200035號函公布
96.08.27九十六學年度醫學放射技術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6.08.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0.25九十六學年度醫學放射技術學系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96.11.08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11.05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53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教師聘任及升
     等審查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
     員會相同。
第三條  本教評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
              系主任兼召集人(當系主任升等時由委員推選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
              由系主任自本校推薦專任教授,另由本學系專任教師自本學系或本校性質相關系(所)專任副教授級
       以上教師中推選代表。再由系主任簽請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核定後,呈請校長聘任之
       ,變更時亦同。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委員須具有教授資格。                       
第四條  委員任期以一年為原則(其聘期依行政考量另定之),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以上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聘任及升等以教學、研究、服務及行
     政輔導之評分送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其他決議時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
     ,並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七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本人應行迴避。新聘(升等)教師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
     級於票決時,應行迴避。
第八條  本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之評審應包括教學、研究與服務三項。升等審查評分方式及標準,依本學系「專任
     新聘教師審查計分標準」與「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第九條  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委員會初審後送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十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召集人簽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第十一條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