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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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科學院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2.11.24高醫校法第0920200035號函公布
                                  96.08.27九十六學年度醫學放射技術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6.08.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0.25九十六學年度醫學放射技術學系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96.11.08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11.05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53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
           則第十條及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
           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第三條   本教評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
               系主任兼召集人(當系主任升等時由委員推選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
               由系主任自本校推薦專任教授,另由本學系專任教師自本學系或本校性質
               相關系(所)專任副教授級以上教師中推選代表。再由系主任簽請健康科學
               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核定後,呈請校長聘任之,變更時亦同。其中二
               分之一以上委員須具有教授資格。                        
第四條     委員任期以一年為原則(其聘期依行政考量另定之),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以上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聘任及升
           等以教學、研究、服務及行政輔導之評分送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其他
           決議時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並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
           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七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本人應行迴避。新聘(升等)
           教師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於票決時,應行迴避。
第八條     本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之評審應包括教學、研究與服務三項。升等審查評分方
           式及標準,依本學系「專任新聘教師審查計分標準」與「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
           準」辦理。
第九條     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委員會初審後送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十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召集人
           簽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第十一條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
           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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