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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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科學院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8.11.12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98.12.31九十八學年度第五次健康科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2.08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07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增進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要點第九條訂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系碩士班研究生。
第三條  經本系指導教授推薦,在學院院長同意後,院外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育部部
        定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本系碩士班研究生。
第四條  本系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
        系專任教師為限。碩士班研究生應於入學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註冊之前,於本校資訊系統,登
        錄指導教授名單,下載書面資料送交教務處備查。
第五條  本系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始得招收及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近兩年內曾執行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
            公私立機構或本校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二、研究論文部分: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
            EI、TSSCI)之論文。
第六條  本系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系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
        十名,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本系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碩士班二年級及以上之研
        究生每學期至少應作書面報告一次,該會議由本系主管監督之。
第八條  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本系報備,本系應通知研究生依規定申
        請更換指導教授。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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