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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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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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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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學系學生於二年級或三年級學年開始時,符合本學系之資格要求,並經其他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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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學系學生於二年級或三年級學年開始時,符合本學系之資格要求,並經其他學系同意得申請選修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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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同意得申請選修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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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學系學生申請本校其他學系為輔系者,其前學年成績必需名列全班前二分之一(含),且無重修學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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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學系學生申請本校其他學系為輔系者,其前學年成績必需名列全班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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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其他學系學生申請本系為輔系者,其資格為該學系前學年該年級學業成績名列全班前三分之一(含),且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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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且無重修學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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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修學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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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其他學系學生申請本系為輔系者,其資格為該學系前學年該年級學業成績名列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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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輔系課程應以報部備查該學系之必修科目為依據,至少修習本學系專業科目二十學分。其科目不得與主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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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前三分之一(含),且無重修學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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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之科目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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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輔系課程應以報部備查該學系之必修科目為依據,至少修習本學系專業科目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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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學生因修習輔系而延長修業年限,其相關學雜費應依規定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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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分。其科目不得與主系所修之科目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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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選定輔系之學生於轉學或退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依規定加註輔系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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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學生因修習輔系而延長修業年限,其相關學雜費應依規定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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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積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畢業證書依規定加註輔系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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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選定輔系之學生於轉學或退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依規定加註輔系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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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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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積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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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要點經本學院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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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規定加註輔系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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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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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要點經本學院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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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1日 (一) 15:29所做的修訂版本

90.08.31九十學年度醫學技術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0.10.30九十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91.05.21九十學年度教務處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91.06.06九十學年度教務處第十次法規會議通過
91.06.26(91)高醫校法(三)字第00九號函公布
99.06.22九十八學年度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第十九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6.23九十八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通過
99.12.20高醫院健通字099037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學系學生於二年級或三年級學年開始時,符合本學系之資格要求,並經其他學系同意得申請選修輔系。
第三條 本學系學生申請本校其他學系為輔系者,其前學年成績必需名列全班前二分之一(含),且無重修學分者。
第四條 其他學系學生申請本系為輔系者,其資格為該學系前學年該年級學業成績名列全班前三分之一(含),且無
    重修學分者。
第五條 輔系課程應以報部備查該學系之必修科目為依據,至少修習本學系專業科目二十學分。其科目不得與主系所
    修之科目重複。
第六條 學生因修習輔系而延長修業年限,其相關學雜費應依規定繳交。
第七條 選定輔系之學生於轉學或退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依規定加註輔系名稱。
第八條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積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畢業證書依規定加註輔系名稱。
第九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要點經本學院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