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大學推薦甄選入學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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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科學院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大學推薦甄選入學實施要點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B0%B7%B1d%AC%EC%BE%C7%B0%7C%C2%E5%BE%C7%BCv%B9%B3%BA%5B%A9%F1%AEg%AC%EC%BE%C7%A8t%A4j%BE%C7%B1%C0%C2%CB%BA%C2%BF%EF%A4J%BE%C7%B9%EA%ACI%ADn%C2I.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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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99.01.21九十八學年度第八次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系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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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1.21九十八學年度第八次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系務會議暨第三次課程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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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暨第三次課程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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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2.03健康科學院九十八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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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02.03健康科學院九十八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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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03.05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11號函公佈.doc|99.03.05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11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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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03.05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11號函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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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大學試辦推薦甄選招生作業設置要點」第五條訂定「高雄醫學大學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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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大學試辦推薦甄選招生作業設置要點」第五條訂定「高雄醫學大學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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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推薦甄選入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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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薦甄選入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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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為辦理推薦甄選入學,特設置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大學推薦甄選入學委員會 (以簡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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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為辦理推薦甄選入學,特設置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大學推薦甄選入學委員會 (以簡稱本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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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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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設委員五名,由下列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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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五名,由下列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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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當然委員(兼召集人):由系主任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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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當然委員(兼召集人):由系主任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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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聘任委員:由本學系專任教師互相推選四人擔任,並送請院長轉陳校長聘任之,委員任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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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聘任委員:由本學系專任教師互相推選四人擔任,並送請院長轉陳校長聘任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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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委員會視工作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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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任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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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委員會任務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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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視工作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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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訂定本學系推薦甄選條件、甄試項目、甄試程序、甄試成績評分及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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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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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查推薦甄選之報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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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訂定本學系推薦甄選條件、甄試項目、甄試程序、甄試成績評分及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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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決定甄選合格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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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查推薦甄選之報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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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委員會之各項工作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且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方可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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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決定甄選合格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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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委員會委員若為推薦學生之利害關係人時,應自行申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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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委員會之各項工作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且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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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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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方可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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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若為推薦學生之利害關係人時,應自行申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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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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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28日 (三) 11:07的目前修訂版本

99.01.21九十八學年度第八次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系務會議暨第三次課程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
99.02.03健康科學院九十八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3.05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11號函公布
一、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大學試辦推薦甄選招生作業設置要點」第五條訂定「高雄醫學大學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
   推薦甄選入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為辦理推薦甄選入學,特設置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大學推薦甄選入學委員會 (以簡稱本委員)。
三、 本委員會設委員五名,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兼召集人):由系主任擔任之。
  (二)聘任委員:由本學系專任教師互相推選四人擔任,並送請院長轉陳校長聘任之,委員任期一年。
四、 本委員會視工作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五、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訂定本學系推薦甄選條件、甄試項目、甄試程序、甄試成績評分及計算方式。
  (二)審查推薦甄選之報考資格。
  (三)決定甄選合格名單。
六、 本委員會之各項工作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且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方可決議。
七、 本委員會委員若為推薦學生之利害關係人時,應自行申請迴避。
八、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