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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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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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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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教師若干人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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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教師若干人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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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或校友一至二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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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或校友一至二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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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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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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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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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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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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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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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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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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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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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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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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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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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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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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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審議其他有關課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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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審議其他有關課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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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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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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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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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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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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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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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27日 (二) 17:28所做的修訂版本

95.09.21 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95.10.05 健康科學院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95.11.20 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2.07 健康科學院九十五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1.15 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1.30 健康科學院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0.06.08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九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6.23健康科學院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0.09.08高醫系資字第1001102656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教師若干人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或校友一至二人擔任之。
   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四)審議其他有關課程相關事項。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七、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