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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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3.15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13號函公布
96.08.27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8.30健康科學院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6.11.15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1.30健康科學院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9.25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43號函公布
100.05.18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系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0.06.16健康科學院九十九學年度第五次院教評會議通過,自100學年度起實施
100.07.27高醫系資字第1001102063號函公布,自100學年度起實施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三、	本教評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二分之一委員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系專任教
                        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五、	本教評會每學期以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升等應由本教評會、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七、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教師升等或新聘依本學系專任教師升等、新聘計分標準辦理,其它決議時
        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並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	本教評會委員與申請人為三等親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有實質利害關係,應予迴避評審。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於票決
        時應行迴避。
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且本教評會完成新聘、升等審查程序後,檢附相關資料送本學院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查。
十、	院、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及著作審查學者專家不得重覆。
十一、	申請新聘、升等教師應自本校人事室網站下載申請表格,填妥資料後檢附著作或論文(近七年內)及學經歷證明文件,一併送至本校健康科學院
        統一彙整,再送本教評會進行資格審核。
        教師申請新聘與升等應具下列基本資格:
        (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審定為講師:
              1. 在研究院、所具有國、內外碩士學位,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審定為助理教授:
              1. 具有博士學位,並有專門著作者。
              2. 具有碩士學位,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3. 曾任講師三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審定為副教授:
              1. 具有博士學位,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2. 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審定為教授:
              1. 具有博士學位,曾從事與本學系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著作
                 者。
              2. 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前項各要項服務年資,依左列方式計算:
        (一)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之年資,依服務機關(構)正式核發之服務證明學系載起迄年月計算。
        (二)曾任教師之年資,依教師證書所載年資起算之年月計算。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三)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經核准借調者,於升等時其借調年資最多採計
              二年。
        (四)以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該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不得送審。
        (五)兼任教師每學期應授課滿十八小時(實驗、實習課以每二小時折計一小時)始得送審。
十二、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取得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依原升等辦法送審;但審定程
        序及標準仍依本要點辦理,其原辦法申請資格如下:
        已取得講師證書,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逕送副教授資格審查,但必須符合修正分級後其副教授要求之水準。
       (一)具博士學位,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碩士學位,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曾任講師三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著。
十三、	本學系各級教師升等審查,應就申請人之品德、操守及自取得現職職位後之教學、研究、服務(輔導)等實際情形審慎考評。升等審查評分方
        式及標準,依本學系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十四、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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