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

出自KMU LawDB

在2013年4月3日 (三) 09:06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3.03.15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13號函公布
96.08.27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8.30健康科學院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6.11.15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1.30健康科學院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9.25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43號函公布
100.05.18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系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0.06.16健康科學院九十九學年度第五次院教評會議通過,自100學年度起實施
100.07.27高醫系資字第1001102063號函公布,自100學年度起實施
102.03.06 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101學年度第4次系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2.03.21健康科學院101學年度第2次教評會通過
102.04.02 高醫系資管字第1021100964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
    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三、  本教評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三分之二委員由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
            (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學系
            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本學系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推選之。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
    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五、  本教評會每學期以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升等應由本教評會、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七、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教師升等或新聘依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
    升等計分標準辦理,其它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本教評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
    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  本教評會委員與申請人為三等親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有實質利害關係,應予迴避評審。審查升等(新
    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於票決時應行迴避。
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且本教評會完成新聘、升等審查
    程序後,檢附相關資料送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十、  本學系各級教師升等審查,應就申請人之品德、操守及自取得現職職位後之教學、研究、服務(輔導)
    等實際情形審慎考評。升等審查評分方式及標準,依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十一、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