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專題實驗室及研究小組成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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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促進本系學術研究人力、資源之整合及有效利用,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本系學術研究人力、資源之整合及有效利用,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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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題實驗室,係指依據學術研究或技術服務等性質整合之單位。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題實驗室,係指依據學術研究或技術服務等性質整合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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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各專題實驗室申請設置時,應檢附具體規劃書,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成立。
第三條  各專題實驗室申請設置時,應檢附具體規劃書,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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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規劃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第四條  規劃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宗旨與目標。
     一、宗旨與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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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經費來源。
     四、經費來源。
     五、其他事項。
     五、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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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專題實驗室組織架構如下:
第五條  各專題實驗室組織架構如下:
     一、負責人:一名,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擔任,綜合專題實驗室業務,規劃相關之研究並推動產學合作。
     一、負責人:一名,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擔任,綜合專題實驗室業務,規劃相關之研究並推動產學合作。
     二、研究人員:若干名,有興趣之教師、學生自由參加,參與研究及技術推廣。
     二、研究人員:若干名,有興趣之教師、學生自由參加,參與研究及技術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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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專題實驗室所有工作人員均由本校師生兼任,必要時得由該專題實驗室之計畫經費項下核聘顧問、專任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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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專題實驗室所有工作人員均由本校師生兼任,必要時得由該專題實驗室之計畫經費項下核聘顧問、專任助理、兼任助理或臨時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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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任助理或臨時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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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專題實驗室經費應自籌。
第七條  專題實驗室經費應自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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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各專題實驗室開班推動進修推廣教育、承接研究計畫、技術及檢測服務,其行政管理費之提撥比例,得依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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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各專題實驗室開班推動進修推廣教育、承接研究計畫、技術及檢測服務,其行政管理費之提撥比例,得依本校相關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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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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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各專題實驗室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當學年度營運成果報告書暨下學年度營運計畫書,送系務會議彙整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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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各專題實驗室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當學年度營運成果報告書暨下學年度營運計畫書,送系務會議彙整並為年度績效評核。若評核為連續績效不佳者或中心任務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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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年度績效評核。若評核為連續績效不佳者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應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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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應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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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各專題實驗室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括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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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權歸屬本校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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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各專題實驗室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括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本校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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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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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並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並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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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1月30日 (一) 15:23所做的修訂版本

96.01.26 九十五學年度第七次醫療資訊管理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96.02.01 九十五學年度第八次健康科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0.06.08 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醫療資訊管理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100.06.29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8.01 (100)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15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促進本系學術研究人力、資源之整合及有效利用,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題實驗室,係指依據學術研究或技術服務等性質整合之單位。
第三條  各專題實驗室申請設置時,應檢附具體規劃書,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成立。
第四條  規劃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宗旨與目標。
     二、任務。
     三、編制。
     四、經費來源。
     五、其他事項。
第五條  各專題實驗室組織架構如下:
     一、負責人:一名,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擔任,綜合專題實驗室業務,規劃相關之研究並推動產學合作。
     二、研究人員:若干名,有興趣之教師、學生自由參加,參與研究及技術推廣。
第六條  專題實驗室所有工作人員均由本校師生兼任,必要時得由該專題實驗室之計畫經費項下核聘顧問、專任助理、
     兼任助理或臨時工作人員。
第七條  專題實驗室經費應自籌。
第八條  各專題實驗室開班推動進修推廣教育、承接研究計畫、技術及檢測服務,其行政管理費之提撥比例,得依本校
     相關辦法規定辦理。
第九條  各專題實驗室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當學年度營運成果報告書暨下學年度營運計畫書,送系務會議彙整並
     為年度績效評核。若評核為連續績效不佳者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應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第十條  各專題實驗室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括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
     智慧財產權歸屬本校所有。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並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