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學生實習實施要點

出自KMU LawDB

在2012年3月28日 (三) 10:48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5.06.02九十四學年度醫療資訊管理學系第九次系務會議通過
95.08.31九十五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8.04.08高醫院健通字第098012號函公布
98.06.04九十七學年度醫療資訊管理學系第十五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06.08 九十九學年度醫療資訊管理學系第七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06.29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8.01 (100)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21號函公布
一、 為加強本學系學生實習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 實習對象原則上為本學系四年級學生及符合資格之雙主修學生,實習期間依本學系規劃之必修及選修學分及
   科目而排定之。
三、 實習機構以醫療衛生相關單位設有獨立資訊相關部門者為優先。如有其他適合之部門,可由實習學生向實習
   委員會提出申請同意執行。
四、 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應遵守本校有關規定外並應遵守各實習單位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則依照本校學生
   獎懲準則議處。
五、 每年實習開始和結束日期,由本學系與實習單位協商後決定之。
六、 實習學生請假應按照本校及實習單位請假相關規定辦理。
七、 每學年第二學期於本學系三年級班會時間舉辦實習前座談會,由上學年度實習生代表報告實習概況,並請
   系上老師列席,以建立溝通管道,提高實習成效。
八、 本學系學生第四學年實習資格、成績考核方式及分發方式:依照前一年度實習結果評估後公告實施。如有
   實際需求,得向實習委員會提出申請。
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本校學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