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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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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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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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教師若干人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且得指派當中二人分別擔任大學部及碩士班主負責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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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教師若干人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且得指派當中二人分別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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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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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部及碩士班主負責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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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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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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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委員採無給職,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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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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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委員採無給職,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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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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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規劃學生實習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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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督導學生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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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協調解決本學系學生在實習時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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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實習輔導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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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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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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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規劃學生實習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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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督導學生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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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協調解決本學系學生在實習時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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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實習輔導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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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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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委員會之召開以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始可開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可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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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召開以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始可開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可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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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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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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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28日 (三) 10:42所做的修訂版本

95.09.21 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95.10.05 健康科學院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7.17 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十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7.31 健康科學院九十六學年度第十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6.22 醫療資訊管理學系、醫務管理學研究所99學年度系務暨課程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
100.06.29 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8.01(100)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23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教師若干人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且得指派當中二人分別擔任
   大學部及碩士班主負責教師。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各委員採無給職,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規劃學生實習輔導計畫。
  (二)督導學生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
  (三)協調解決本學系學生在實習時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四)其他實習輔導相關事宜。

四、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

五、 本委員會之召開以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始可開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可決議。

六、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