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學生國際學習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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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017.doc|100.08.01 (100)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17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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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學系為鼓勵學生出國研習或參加國際會議,促進學生國際交流,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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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學系為鼓勵學生出國研習或參加國際會議,促進學生國際交流,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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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學系學生欲出國研習或參加國際會議者,應先向學校或校外機構申請補助,申請未獲補助者,得依本辦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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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學系學生欲出國研習或參加國際會議者,應先向學校或校外機構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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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學系提出申請,本學系每年擇優選取若干名給予補助,每人每學年至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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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未獲補助者,得依本辦法向本學系提出申請,本學系每年擇優選取若干名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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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學系大學部學生修業滿一年以上,其前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全班前百分之三十(含)以內,研究生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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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人每學年至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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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學期操行成績不得低於80分,英文能力需通過全民英檢(GEPT)中級複試或新制托福成績達二一三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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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學系大學部學生修業滿一年以上,其前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全班前百分之三十(含)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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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出國研習或參加國際會議前提出申請,經系務會議甄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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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生不限,每學期操行成績不得低於80分,英文能力需通過全民英檢(GEPT)中級複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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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研習者應繳交英文自傳、出國研習計畫(含研習單位或指導教授同意函)、在學成績單、英文測驗成績單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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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制托福成績達二一三分以上者,於出國研習或參加國際會議前提出申請,經系務會議甄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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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助於其申請之文件各乙份。參加國際會議者應繳交指導教授同意函或參加國際會議相關證明、在學成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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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研習者應繳交英文自傳、出國研習計畫(含研習單位或指導教授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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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測驗成績單及發表論文相關文件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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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學成績單、英文測驗成績單及其他有助於其申請之文件各乙份。參加國際會議者應繳交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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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訓練研習或參與會議以本學系相關議題為限,研習為期至少二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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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同意函或參加國際會議相關證明、在學成績單、英文測驗成績單及發表論文相關文件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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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經審查同意核定出國者,本學系酌予補助出國之經濟艙來回機票費用及會議註冊費用,總費用以不超過新台幣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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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訓練研習或參與會議以本學系相關議題為限,研習為期至少二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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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限,需檢附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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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經審查同意核定出國者,本學系酌予補助出國之經濟艙來回機票費用及會議註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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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經核定且受補助出國之學生,返校後應提出研習或參加會議經過及心得成果之報告,始能核銷補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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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費用以不超過新台幣五萬元為限,需檢附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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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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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經核定且受補助出國之學生,返校後應提出研習或參加會議經過及心得成果之報告,始能核銷補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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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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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14日 (四) 16:18的目前修訂版本

95.11.20 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95.12.07 健康科學院九十五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6.22醫療資訊管理學系、醫務管理學研究所99學年度第1次系務暨課程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
100.08.01 (100)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17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學系為鼓勵學生出國研習或參加國際會議,促進學生國際交流,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系學生欲出國研習或參加國際會議者,應先向學校或校外機構申請補助,
    申請未獲補助者,得依本辦法向本學系提出申請,本學系每年擇優選取若干名給予補助,
    每人每學年至多一次。
第三條 本學系大學部學生修業滿一年以上,其前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全班前百分之三十(含)以內,
    研究生不限,每學期操行成績不得低於80分,英文能力需通過全民英檢(GEPT)中級複試或
    新制托福成績達二一三分以上者,於出國研習或參加國際會議前提出申請,經系務會議甄選之。
第四條 申請研習者應繳交英文自傳、出國研習計畫(含研習單位或指導教授同意函)、
    在學成績單、英文測驗成績單及其他有助於其申請之文件各乙份。參加國際會議者應繳交指導
    教授同意函或參加國際會議相關證明、在學成績單、英文測驗成績單及發表論文相關文件各乙份。
第五條 訓練研習或參與會議以本學系相關議題為限,研習為期至少二星期。
第六條 經審查同意核定出國者,本學系酌予補助出國之經濟艙來回機票費用及會議註冊費用,
    總費用以不超過新台幣五萬元為限,需檢附收據。
第七條 經核定且受補助出國之學生,返校後應提出研習或參加會議經過及心得成果之報告,始能核銷補助費用。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