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5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第5行: 第5行:
:::::::::100.06.29 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6.29 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1次院務會議通過
:::::::::[[媒體:100022.doc|100.08.01 (100)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22號函公布]]</font>
:::::::::[[媒體:100022.doc|100.08.01 (100)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22號函公布]]</font>
 +
:::::::::112.05.17 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111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
:::::::::112.06.21健康科學院111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
:::::::::[[媒體: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_公布.doc|112.07.20  高醫系資管字第1121102346號函公布]]
<pre>
<pre>
-
 
+
一、  本要點係依據本校「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12條之規定。
-
第一條  本要點係依據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二條之規定。
+
二、  本學系學士班學生得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修業年限),經其他學系同意得申請修讀輔系。
-
 
+
三、  本校各學系與國立中山大學學生申請本學系為輔系者,其資格為前學年該年級學業成績名列全班前二分之一。
-
第二條  本學系學生於二年級或三年級學年開始時,符合本條第二項之資格要求,並經其他學系同意得申請選修輔系。
+
四、  選修輔系學生至少應修滿必修科目之二十學分,各輔系科目如與本學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輔系科目。
-
     本學系學生申請本校其他學系為輔系者,其前學年成績必需名列全班前二分之一且無重修學分者。
+
五、  學生因修習輔系而延長修業年限,其相關學雜費應依規定繳交。
-
 
+
六、  凡依規定修滿輔系之學生於轉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及成績表均予加註輔系名稱。
-
第三條  其他學系學生申請本系為輔系者,其資格為前學年該年級學業成績名列全班前三分之一且無重修學分者。
+
七、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學士學位證(明)書應加註輔系名稱,但不授予學位。
-
 
+
八、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四條  輔系課程應以報部備查本學系之必修科目為依據,至少修滿必修科目二十學分,科目不得與其主修學系之科目重複。
+
九、  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第五條  學生因修習輔系而延長修業年限,其相關學雜費應依規定繳交。
+
-
 
+
-
第六條  選定輔系之學生於轉學或退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依規定加註輔系名稱。
+
-
 
+
-
第七條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畢業證書依規定加註輔系名稱。
+
-
 
+
-
第八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第九條  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pre>
</pre>

在2023年7月24日 (一) 16:41的目前修訂版本

92.12.15 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二學年度第七次系務會議通過
93.01.09 健康科學院九十二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6.08 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06.29 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8.01 (100)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22號函公布
112.05.17 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111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112.06.21健康科學院111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112.07.20 高醫系資管字第1121102346號函公布
一、  本要點係依據本校「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12條之規定。
二、  本學系學士班學生得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修業年限),經其他學系同意得申請修讀輔系。
三、  本校各學系與國立中山大學學生申請本學系為輔系者,其資格為前學年該年級學業成績名列全班前二分之一。
四、  選修輔系學生至少應修滿必修科目之二十學分,各輔系科目如與本學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輔系科目。
五、  學生因修習輔系而延長修業年限,其相關學雜費應依規定繳交。
六、  凡依規定修滿輔系之學生於轉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及成績表均予加註輔系名稱。
七、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學士學位證(明)書應加註輔系名稱,但不授予學位。
八、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九、  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