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大學甄選入學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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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辦理大學甄選入學」招生辦法第三條訂定「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大學甄選入學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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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辦理大學甄選入學」招生辦法第三條訂定「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大學甄選入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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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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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為辦理大學甄選入學考試事宜,特設置本學系甄選試務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系主任自本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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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為辦理大學甄選入學考試事宜,特設置本學系甄選試務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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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專任教師中遴選四人(含)以上組成,經學院院長同意後聘之,委員任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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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餘委員由系主任自本學系專任教師中遴選四人(含)以上組成,經學院院長同意後聘之,委員任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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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小組負責訂定本學系入學條件、學測成績篩選標準、指定甄試項目、招生名額及相關注意事項等編定本學系簡章,並依規定辦理甄試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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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小組負責訂定本學系入學條件、學測成績篩選標準、指定甄試項目、招生名額及相關注意事項等編定本學系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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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試務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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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依規定辦理甄試項目相關試務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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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小組開會時須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時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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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小組開會時須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時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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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小組委員若為參加甄選學生之利害關係人時(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應考者),應自行申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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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小組委員若為參加甄選學生之利害關係人時(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應考者),應自行申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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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甄選入學指定項目之考試由系主任推薦相關領域學者、專家至少三人(含)以上擔任委員,經學院院長同意後,密送教務長陳請校長擇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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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甄選入學指定項目之考試由系主任推薦相關領域學者、專家至少三人(含)以上擔任委員,經學院院長同意後,密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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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符合本學系甄選入學推薦條件,且通過本學系所訂學科能力測試篩選之學生,得報名參加本學系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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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務長陳請校長擇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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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甄選總成績之採計,以當學年度大學甄選入學招生簡章公告之甄選方式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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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符合本學系甄選入學推薦條件,且通過本學系所訂學科能力測試篩選之學生,得報名參加本學系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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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學系甄選結果應於規定期限內送教務處彙整,呈本校甄選入學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並公告錄取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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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甄選總成績之採計,以當學年度大學甄選入學招生簡章公告之甄選方式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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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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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學系甄選結果應於規定期限內送教務處彙整,呈本校甄選入學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並公告錄取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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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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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27日 (二) 14:07的目前修訂版本

92.12.15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二學年度第七次系務會議通過
93.01.09健康科學院九十二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6.08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06.29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12.15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100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12.29一00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1.09(101)高醫院健通字第101002號函公布
一、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辦理大學甄選入學」招生辦法第三條訂定「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大學甄選入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為辦理大學甄選入學考試事宜,特設置本學系甄選試務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系主任自本學
        系專任教師中遴選四人(含)以上組成,經學院院長同意後聘之,委員任期一年。
三、	本小組負責訂定本學系入學條件、學測成績篩選標準、指定甄試項目、招生名額及相關注意事項等編定本學系簡章,並依規定辦理甄試項目
        相關試務性工作。
四、	本小組開會時須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時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五、	本小組委員若為參加甄選學生之利害關係人時(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應考者),應自行申請迴避。
六、	甄選入學指定項目之考試由系主任推薦相關領域學者、專家至少三人(含)以上擔任委員,經學院院長同意後,密送教務長陳請校長擇聘之。
七、	符合本學系甄選入學推薦條件,且通過本學系所訂學科能力測試篩選之學生,得報名參加本學系甄選。
八、	甄選總成績之採計,以當學年度大學甄選入學招生簡章公告之甄選方式為依據。
九、	本學系甄選結果應於規定期限內送教務處彙整,呈本校甄選入學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並公告錄取名單。
十、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