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臨床教師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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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學院為加強教學及建教合作需要,依據本校臨床教師設置辦法第十條訂定本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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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學院為加強教學及建教合作需要,依據本校臨床教師設置辦法第十條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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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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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臨床教師分為:臨床教授、臨床副教授、臨床助理教授、臨床講師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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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臨床教師分為:臨床教授、臨床副教授、臨床助理教授、臨床講師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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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床教師以兼任為限。
           臨床教師以兼任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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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臨床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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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臨床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教授或臨床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一、曾任副教授或臨床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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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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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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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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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臨床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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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臨床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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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任助理教授或臨床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一、曾任助理教授或臨床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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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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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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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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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臨床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第五條    臨床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講師或臨床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一、曾任講師或臨床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三、具有博士學位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具有博士學位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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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臨床講師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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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臨床講師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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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詣或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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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臨床教師,以具備專業執照為原則。
第七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臨床教師,以具備專業執照為原則。
第八條    臨床教師不得擔任行政工作。其工作時間及內容由各單位安排。
第八條    臨床教師不得擔任行政工作。其工作時間及內容由各單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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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臨床教師在本校講學不支薪,必要時得比照兼任教師支給鐘點費,診療得酌支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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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臨床教師在本校講學不支薪,必要時得比照兼任教師支給鐘點費,診療得酌支津貼,其標準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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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貼,其標準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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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臨床教師之聘任由各醫療事業之人事單位受理,經臨床科主管提經醫療事業院長同意,再由該系所主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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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臨床教師之聘任由各醫療事業之人事單位受理,經臨床科主管提經醫療事業院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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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學院院長推荐,經校長同意後聘之。聘任以一年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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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再由該系所主管商請學院院長推荐,經校長同意後聘之。聘任以一年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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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床教師之升等由本學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審定之。
           臨床教師之升等由本學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審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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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臨床教師申請教育部教師證書,應依本學院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及有關規定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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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臨床教師申請教育部教師證書,應依本學院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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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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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健康科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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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健康科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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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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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1日 (一) 17:21所做的修訂版本

93.01.09九十二學年度第六次健康科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93.01.29九十二學年度第七次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
93.02.23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07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學院為加強教學及建教合作需要,依據本校臨床教師設置辦法第十條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臨床教師分為:臨床教授、臨床副教授、臨床助理教授、臨床講師四級。
          臨床教師以兼任為限。
第三條  臨床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教授或臨床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第四條  臨床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助理教授或臨床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第五條    臨床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講師或臨床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三、具有博士學位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六條    臨床講師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第七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臨床教師,以具備專業執照為原則。
第八條    臨床教師不得擔任行政工作。其工作時間及內容由各單位安排。
第九條    臨床教師在本校講學不支薪,必要時得比照兼任教師支給鐘點費,診療得酌支津貼,其標準另訂之。
第十條    臨床教師之聘任由各醫療事業之人事單位受理,經臨床科主管提經醫療事業院長同意,再由該系所主管商
     請學院院長推荐,經校長同意後聘之。聘任以一年為原則。
          臨床教師之升等由本學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審定之。
第十一條  臨床教師申請教育部教師證書,應依本學院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健康科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