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職能治療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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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1.02 八十八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1.09.11 九十一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1.10.04 九十一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1.13 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職能治療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2.07 九十五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六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9.10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職能治療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4.07九十六學年度第十次職能治療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4.24 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二次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4.06.17 一百零三學年度第十一次職能治療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6.25 一百零三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三次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4.11.11 高醫院健通字第104017號函公布
106.05.11 一百零五學年度第八次職能治療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6.28 一百零五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七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職能治療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名,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由系主任推薦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若干人為委員,
   呈請校長聘任之。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擔任本學校法人董事會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學系課程委員會委員。
三、 本委員會之任務:
   (一) 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二) 依學系發展特色及多元回饋(如:教學評量、課程外審、雇主及校友滿意度等)研擬課程架構及學分數等,並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 依校外專家委員意見及市場資訊,以客觀角度檢討本學系教育目標及課程規劃與社會發展趨勢相符。
   (四) 其他學系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四、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