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職能治療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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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017.doc|104.11.11 高醫院健通字第104017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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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11 一百零五學年度第八次職能治療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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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7月27日 (四) 11:15所做的修訂版本

88.11.02 八十八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1.09.11 九十一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1.10.04 九十一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1.13 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職能治療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2.07 九十五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六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9.10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職能治療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4.07九十六學年度第十次職能治療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4.24 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二次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4.06.17 一百零三學年度第十一次職能治療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6.25 一百零三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三次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4.11.11 高醫院健通字第104017號函公布
106.05.11 一百零五學年度第八次職能治療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6.28 一百零五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七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職能治療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名,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由系主任推薦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若干人為委員,
   呈請校長聘任之。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三、 本委員會之任務:
   (一) 課程內容之發展、設計,與修訂。
   (二) 相關領域課程之整合。
   (三) 專業課程之教師延攬與規劃。
   (四) 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五) 校際間專業課程之觀摩與協調。
   (六) 校際間專業師資之交流。
四、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經系課程委員會及院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