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職能治療學系碩士班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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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科學院職能治療學系碩士班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B0%B7%B1d%AC%EC%BE%C7%B0%7C%C2%BE%AF%E0%AAv%C0%F8%BE%C7%A8t%BA%D3%A4h%AFZ%AB%FC%BE%C9%B1%D0%B1%C2%AB%FC%BE%C9%AC%E3%A8s%A5%CD%B9%EA%ACI%B2%D3%ABh.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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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96.10.01職能治療學系96學年度碩士班第2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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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0.01職能治療學系96學年度碩士班第2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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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10.08職能治療學系96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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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0.08職能治療學系96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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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11.02職能治療學系98學年度碩士班第2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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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1.02職能治療學系98學年度碩士班第2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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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11.02職能治療學系98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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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1.02職能治療學系98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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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12.31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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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2.31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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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02.04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0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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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02.04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05號函公布.doc|99.02.04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05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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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增進本學系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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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第九條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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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增進本學系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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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學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學系碩士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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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實施辦法第九條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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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經本學系指導教授推薦,在本學院院長同意後,院外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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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學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學系碩士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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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部部定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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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經本學系指導教授推薦,在本學院院長同意後,院外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育部部定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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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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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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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專任教師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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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學系專任教師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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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碩士班研究生應於入學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註冊之前,於本校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指導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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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碩士班研究生應於入學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註冊之前,於本校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指導教授名單,下載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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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名單,下載書面資料送交教務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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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送交教務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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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始得招收及指導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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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始得招收及指導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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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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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或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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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私立機構或本校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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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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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論文部分: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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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論文部分: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TSSCI)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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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SSCI)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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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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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校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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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校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助理教授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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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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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過六名。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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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學系碩士班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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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學系碩士班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次,由系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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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告一次,由系主任監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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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監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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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本學系報備,本學系應通知研究生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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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本學系報備,本學系應通知研究生依規定申請更換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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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申請更換指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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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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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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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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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2日 (二) 10:24的目前修訂版本

96.10.01職能治療學系96學年度碩士班第2次會議通過
96.10.08職能治療學系96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98.11.02職能治療學系98學年度碩士班第2次會議通過
98.11.02職能治療學系98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98.12.31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2.04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05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增進本學系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
    生實施辦法第九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學系碩士班研究生。
第三條 經本學系指導教授推薦,在本學院院長同意後,院外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育部部定助理教授
    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第四條 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學系專任教師為限。
        碩士班研究生應於入學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註冊之前,於本校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指導教授名單,下載書面
    資料送交教務處備查。
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始得招收及指導研究生: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或本校
      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二、研究論文部分: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TSSCI)之論
      文。
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校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助理教授不得
    超過六名。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受此限。 
第七條 本學系碩士班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次,由系主
    任監督之。
第八條 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本學系報備,本學系應通知研究生依規定申請更換指導
    教授。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