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職能治療學系新聘教師審查計分標準

出自KMU LawDB

在2011年12月8日 (四) 11:47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3.01.28九十二學年度第六次職能治療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2.06九十二學年度第七次健康科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5.25職能治療學系99學年度第3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100.06.16健康科學院99學年度第5次教評會通過
100.08.30職能治療學系100學年度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100.11.10健康科學院100學年度第1次教評會通過
100.12.01高醫系職治字第1001115009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於審查新聘教師時,應就申請人之教學、研究、服務等項目分別給予評分。
     評審項目及標準如下列:
     (一)講師:教學 35%、研究 30%、服務輔導 30%、綜合評議 5%。
     (二)助理教授:教學 35%、研究 35%、服務輔導 25%、綜合評議 5%。
     (三)教授、副教授之審查計分比照本學系專任教師升等辦法。
     上述成績評定總積分未達七十分視為不及格。
第二條  教學:
     教學能力或臨床工作經驗審查計分方式:
     (一)計分方式為:
        符合本校各級新聘教師基本資格者為70分,每增加1年加2分。
     (二)上述計分以100分為滿分。
第三條  研究:
     著作、論文評分方式:(五年內論文)
     (一)以著作送審者:
        1. 學術專業性期刊(A)
         (1) 刊登在專業領域SCI或SSCI專業期刊排名前三分之一以內者,每篇10分。
         (2) 刊登在專業領域SCI或SSCI專業期刊排名中間三分之一以內者,每篇9分。
         (3) 刊登在專業領域SCI或SSCI專業期刊排名後三分之一以內者,每篇8分。
         (4) 刊登在曾獲國科會獎助之優良期刊或高雄醫學科學雜誌者,每篇6分。
         (5) 刊登在中華民國職能治療學會雜誌,每篇5分。
         (6) 刊登在具有編輯委員之其他國內外期刊雜誌,每篇4分。
        2. 論文性質(B)
         (1) 原始論著     3分
         (2) 研究簡報     2分
         (3) 案例報告     1分
         (4) 綜合評論 (Review) 2分,一年以一篇為限
        3. 作者排名(C)
         (1) 第一作者     5分
         (2) 第二作者     3分
         (3) 第三作者     2分
         (4) 第四及以下作者  1分(但以四篇為限)
         (5) 通訊作者     4分(應舉證明)
        4. 其他(D)
         (1) 學位論文:博士論文75分,碩士論文45分。
         (2) 學術論文發表:5年內在學術研討會之論文發表者,主講人或壁報論文之第一作者,國內
                  每篇3分,國外每篇5分。
         (3) 研究計畫:5年申請公私立機關獲准之研究計畫,每件主持人5分,共同主持人4分,協同
                主持人3分。
         (4) 指導研究:指導大學生完成專題研究計畫者,每名2分,累計以5名為限。
                指導研究生完成學位論文者,每名5分,累計以5名為限。
         (5) 曾獲國內外與本學系相關之專利,每項專利15分,累計以2項為限。
        計分方式:
        1. 每一申請人最近5年內發表之所有論文按上述評分方式,每篇以A×B×C計分後,累加分數
          Σ (A×B×C)+D即為所得總分。
          各級教師標準:
          助理教授組:400分為滿分
          講師組:200分為滿分
        2. 審查分數計分法:{[Σ(A×B×C)+D]/各組滿分分數} ×100  (最高以100分計)
     (二)以學位論文送審者:
        1. 學位論文基本分為70分 (X)
        2. 五年內著作分數 (Y) [計分方式同著作送審,但學位論文不得重覆計分]
        3. 總分計算法為:X + 30%Y
第四條  服務輔導:
     面試分數為基本分數,申請新聘前5年內若有以下事蹟並能提出證明,酌以加分。
     (一)負責協助原服務單位事務發展或推廣著有績效者,經提出證明確認,每一事蹟加2分。
     (二)擔任原單位行政、學術主管,持有證明者,每一年加1分;擔任行政督導(行政教師、組長等),
        持有證明者,每一年加0.5分。
     (三)擔任各相關專業團體(學會、公會、協會等)之理事長、秘書長職務者每一年加1分,擔任理、
        監事職務者,每一年加0.5分。
     (四)擔任原服務機構之學系、社團、處室之輔導老師,持有證明者,每一年加0.5分。
第五條  本計分標準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