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職能治療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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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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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學年度第1053500249號簽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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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及教師聘任與升等審查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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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職能治療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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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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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教評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產生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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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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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遴選委員:二分之一委員由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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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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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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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本學系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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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所長)報請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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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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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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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院、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及送審著作審查學者專家不得重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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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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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學系教師之新聘、續聘及升等之評審應包括教學、研究與服務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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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查評分計分標準,依本學系專任教師新聘和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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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投票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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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並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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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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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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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教評會委員與申請人為三等親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有實質利害關係,應予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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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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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請學院院長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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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聘任教師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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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聘資訊後,經本學系、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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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本教評會審查時得邀請每位新聘、升等候選人,面談或以送審代表著作、論文為題作學術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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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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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7月5日 (四) 16:06的目前修訂版本

86.12.18(86)高醫法字第0七六號函修正頒布
88.04.19(88)高醫法字第0一九號函修正頒布
89.01.21(89)高醫校法(三)字第002號函頒布
93.07.15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16號函公布
96.09.10九十六學年度職能治療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8.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1.05九十六學年度職能治療學系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1.08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9.29高醫院通字第097045號函公布
98.08.20 職能治療學系98學年度第1次臨時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8.27 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5.25 職能治療學系99學年度第3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100.06.16 健康科學院99學年度第5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0.07.18 高醫系職治字第1001102025號
102.03.06 職能治療學系101學年度第3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3.21 健康科學院101學年度第2次教評會通過
102.07.29 職能治療學系101學年度第5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8.07 健康科學院102學年度第1次教評會通過
102.09.04高醫系職治字第1021102612號函公布

105學年度第1053500249號簽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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