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職能治療學系教學品質促進施行細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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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1.02職能治療學系八十八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1.09.11職能治療學系九十一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1.10.04健康科學院九十一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1.13職能治療學系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2.07健康科學院九十五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緩議
99.10.20職能治療學系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11.25健康科學院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99.12.17高醫院健字第099032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職能治療學系教學品質促進施行細則。
第二條	為有效瞭解及提昇職能治療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之教學品質,設置本學系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本學系師生組成,設置委員七人(教師計五人、學生代表二人),由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擔任
        召集人,負責遴選其餘委員並提報本學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再送請院長轉呈校長聘任。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教學意見問卷設計之審查、核定。
        二、議決有關教學評量之執行事項。
        三、教學評量之檢討與設計變更。
        四、提供教學評量結果供相關單位參考改進。
        五、其他有關教學品質改進之建議事項。
第六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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