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職能治療學系學生臨床實習實施要點

出自KMU LawDB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84.10.20八十四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85.05.02八十四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休正通過
85.05.16 (85)高醫法字第0五0號函頒布
90.02.16八十九學年度第五次復健醫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過
90.05.24八十九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0.10.11 (90)高醫校法(三)字第0一三號函頒布
92.11.10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職能治療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2.12.05九十二學年度第五次健康科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2.06九十二學年度第三次教務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1.13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職能治療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2.07九十五學年度第六次健康科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3.21職能治療學系100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3.29健康科學院100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4.03一OO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04.23高醫系職治字第1011101069號函公布
102.04.17 職能治療學系101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4.25 健康科學院101學年度第9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1.14 職能治療學系103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1.21健康科學院103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2.16高醫院健通字第104002號函公布

一、 本學系為加強臨床實習教學及提高學生實習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學系學生未修畢或未修滿一至三學年中本學系所規定之專業核心課程者,不得參加最後學年臨床實習
   (以下簡稱實習):
   (一)專業核心課程包括:
    (1)本學系專任教師所開之全部必修課程。
    (2) 解剖學(及實驗)。
    (3) 生理學(及實驗)。
    (4) 精神醫學概論。
    (5) 復健醫學。
    (6) 內科學概論。
    (7) 外科學概論。
    (8) 小兒科學概論。
    (9) 骨科學概論。
    (10) 神經科學概論。
   (二)實習共分三梯次,每梯次共十二週。
   (三)非專業核心課程不及格者,准予實習。
三、 本學系學生實習人數、實習單位由本學系指定並送學校實習委員會備查。
四、 每梯次開始實習日期,由本學系公布之。
五、 實習學生請假除須按照各實習單位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本校相關法規及本學系學生實習手冊規定辦理。
六、 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應遵守本校有關規定外並應遵守各實習單位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則依照本校學生
   獎懲準則議處。
七、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照本校或本學系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八、 本要點經本學系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