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職能治療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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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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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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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學系學生於二年級或三年級得申請加修其他學系為雙主修,但須經雙方學系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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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學系學生於二年級或三年級得申請加修其他學系為雙主修,但須經雙方學系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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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修讀雙主修之本學系學生資格限前學年上、下學期學業成績皆名列全年級前三分之一,且無重修學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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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修讀雙主修之本學系學生資格限前學年上、下學期學業成績皆名列全年級前三分之一,且無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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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其他學系學生申請本學系為雙主修者,其原學系該年級前學年上、下學期之學業成績皆名列前三分之一,且無重修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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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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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學系每學年錄取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名額以三名為限,以甄選方式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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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其他學系學生申請本學系為雙主修者,其原學系該年級前學年上、下學期之學業成績皆名列前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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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除修滿本學系應修科目學分外,並應修滿加修學系畢業學分數始可取得雙學位資格。放棄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加修本學系之必修科目學分已達輔系規定者,得核給輔系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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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一,且無重修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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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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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學系每學年錄取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名額以三名為限,以甄選方式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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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要點經本學院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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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除修滿本學系應修科目學分外,並應修滿加修學系畢業學分數始可取得雙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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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格。放棄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加修本學系之必修科目學分已達輔系規定者,得核給輔系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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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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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要點經本學院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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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6月28日 (二) 09:32所做的修訂版本

91.04.01 九十學年度復健醫學系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1.04.12 九十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通過
91.05.21 九十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91.06.06 九十學年度第十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1.06.26 (91)高醫校法(三)字第0一六號函公告
92.11.10 九十二學年度職能治學學系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4.16 職能治療學系九十五學年度第八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5.03 九十五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十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學系學生於二年級或三年級得申請加修其他學系為雙主修,但須經雙方學系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第三條 申請修讀雙主修之本學系學生資格限前學年上、下學期學業成績皆名列全年級前三分之一,且無重修
    學分者。
第四條 其他學系學生申請本學系為雙主修者,其原學系該年級前學年上、下學期之學業成績皆名列前三分
    之一,且無重修學分。
第五條 本學系每學年錄取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名額以三名為限,以甄選方式錄取。
第六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除修滿本學系應修科目學分外,並應修滿加修學系畢業學分數始可取得雙學位
    資格。放棄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加修本學系之必修科目學分已達輔系規定者,得核給輔系資格。
第七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要點經本學院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