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職能治療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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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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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學系學生得依相關規定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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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學系學生得依相關規定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修業年限)申請選修其他學系為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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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修業年限)申請選修其他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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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修讀本學系之輔系科目如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輔系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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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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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本學系為輔系之學生得依本學系之規定修讀一至三年級專業課程,但本學系大四臨床實習課程不列入輔系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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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修讀本學系之輔系科目如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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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輔系課程應以報部備查之本學系專業科目為依據,且至少修習其專業(門)必修科目二十學分,選讀輔系專業科目學分內容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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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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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本學系為輔系之學生得依本學系之規定修讀一至三年級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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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程,但本學系大四臨床實習課程不列入輔系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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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輔系課程應以報部備查之本學系專業科目為依據,且至少修習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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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門)必修科目二十學分,選讀輔系專業科目學分內容另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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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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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輔系學分,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第六條 輔系學分,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第七條 選修輔系課程以不影響主系課程為原則。
第七條 選修輔系課程以不影響主系課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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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學系學生選本校其他學系為輔系,除合乎前條之規定外,另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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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學系學生選本校其他學系為輔系,除合乎前條之規定外,另須經雙方學系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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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雙方學系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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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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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要點經本學院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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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要點經本學院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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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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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6月27日 (一) 14:03所做的修訂版本

91.04.01 九十學年度復健醫學系第五次系務會議通過
91.04.12 九十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通過
91.05.21 九十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91.06.06 九十學年度第十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1.06.26 (91)高醫校法(三)字第00八號
96.04.16 職能治療學系九十五學年度第八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5.03 九十五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十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5.12 職能治療學系九十七學年度第九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學系學生得依相關規定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修業年限)申請選修其他學系為輔系。
第三條 修讀本學系之輔系科目如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輔系科目。
第四條 申請本學系為輔系之學生得依本學系之規定修讀一至三年級專業課程,但本學系大四臨床實習課程不列入輔系學分。
第五條 輔系課程應以報部備查之本學系專業科目為依據,且至少修習其專業(門)必修科目二十學分,選讀輔系專業科目學分內容另訂之。
第六條 輔系學分,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第七條 選修輔系課程以不影響主系課程為原則。
第八條 本學系學生選本校其他學系為輔系,除合乎前條之規定外,另須經雙方學系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第九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要點經本學院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