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組織規程

出自KMU LawDB

在2013年2月23日 (六) 14:07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5號函頒布
91.04.24(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四號函公布
92.11.12高醫校法字第0920200033號函公布
93.11.09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27號函公布
96.08.23高醫院健字第0960007111號函公布
97.07.03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2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9.25九十七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97.10.24九十七學年度第1次校務暨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97.11.10高醫院健字第0971105324號函公布
100.05.26 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6.17 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100.07.06高醫院健字第1001102052號函公布
101.03.15 一00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1.04.02高醫院健字第1011100910號函公布
101.06.28 一OO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7.12 一OO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1.07.25高醫院健字第1011101923號函公布,並自101.8.1起生效
101.10.25一O一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2.07 一O一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2.23高醫院健字第1021100491號函公布,並自102.3.1起生效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院長之聘任依本學院院長遴選辦法
     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三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之需要得設「教學」、「研究發展」及「綜合」等三組行政單位,各置組長一人,由院長推薦助理教授
     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本學院必要時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第四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
     一、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二、公共衛生學系:學士班、碩士班、職業安全衛生碩士班、環境暨職業安全衛生博士班。
     三、物理治療學系:學士班。
     四、職能治療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五、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六、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第五條  本學院因教學及研究之需要,得設工業衛生研究中心。
     其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六條  本學院各學系置主任一人,綜理系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經
     校長同意後聘兼之。博、碩士班(含在職專班)得另置班主任一人,由院長自副教授以上教師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主任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校長徵詢該系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
第七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
     本學院院務會議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各學系主任。
     二、遴選委員:由本學院專任教師互選之,其總人數比當然委員多一人,遴選委員之選舉辦法另訂定之。
     三、學生代表:1至2 人。
     四、行政人員代表:1人。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開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院務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八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系及附設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院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課程規劃之研擬。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第九條  本學院設系務會議,由系主管及該系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討論與其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以系主管
     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及系聯席會議。
第十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發展,得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課程委員會。
     三、其他由院長指派之臨時性委員會或會議。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十一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