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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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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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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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院長之聘任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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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之聘任依本學院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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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院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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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之需要得設「教學」、「研究發展」及「綜合」等三組行政單位,各置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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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之需要得設「教學」、「研究發展」及「綜合」等三組行政單位,各置組長一人,由院     長推薦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本學院必要時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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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一人,由院長推薦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本學院必要時得置秘書、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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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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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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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及研究所:
第四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及研究所:
           一、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一、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第31行: 第30行:
           二、工業衛生研究中心。
           二、工業衛生研究中心。
           其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其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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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置主任(所長)一人,綜理系(所)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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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置主任(所長)一人,綜理系(所)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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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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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法規定辦理,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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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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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主任及所長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校長徵詢該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予以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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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所長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校長徵詢該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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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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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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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
第七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
           本學院院務會議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本學院院務會議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各學系主任及各研究所所長。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各學系主任及各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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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遴選委員:由本學院專任教師互選之,其總人數比當然委員多一人,遴選委員之選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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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遴選委員:由本學院專任教師互選之,其總人數比當然委員多一人,遴選委員之選舉辦法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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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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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學生代表、職員工代表得列席參加院務會議。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學生代表、職員工代表得列席參加院務會議。
           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開並主持之,每月至少召開一次。
           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開並主持之,每月至少召開一次。
第52行: 第49行: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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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學院設系(所)務會議,由系(所)主管及該系(所)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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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學院設系(所)務會議,由系(所)主管及該系(所)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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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列席討論與其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以系(所)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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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其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以系(所)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所)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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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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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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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及系所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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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及系所聯席會議。
第十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發展,得設下列各委員會:
第十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發展,得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第62行: 第59行: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十一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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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2日 (二) 09:05所做的修訂版本

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5號函頒布
91.04.24(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四號函公布
92.11.12高醫校法字第0920200033號函公布
93.11.09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27號函公布
96.08.23高醫院健字第0960007111號函公布
97.07.03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2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9.25九十七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97.10.24九十七學年度第1次校務暨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97.11.10高醫院健字第0971105324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院長之聘任依本
     學院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三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之需要得設「教學」、「研究發展」及「綜合」等三組行政單位,各置組長一人,由院     長推薦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本學院必要時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
     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第四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及研究所:
          一、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二、公共衛生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三、心理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四、物理治療學系:學士班。
          五、職能治療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六、醫學社會學暨社會工作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七、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八、醫療資訊管理學系:學士班
          九、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十、醫務管理研究所: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第五條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得設下列研究中心:
          一、健康與社會政策研究中心。
          二、工業衛生研究中心。
          其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六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置主任(所長)一人,綜理系(所)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設置
     辦法規定辦理,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系主任及所長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校長徵詢該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予以評鑑
     後,得連任一次。
第七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
          本學院院務會議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各學系主任及各研究所所長。
          二、遴選委員:由本學院專任教師互選之,其總人數比當然委員多一人,遴選委員之選舉辦法另訂定之。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學生代表、職員工代表得列席參加院務會議。
          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開並主持之,每月至少召開一次。
          院務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八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系、研究所及附設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院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課程規劃之研擬。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第九條    本學院設系(所)務會議,由系(所)主管及該系(所)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討論
     與其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以系(所)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所)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
     他相關事項。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及系所聯席會議。
第十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發展,得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課程委員會。
          三、其他由院長指派之臨時性委員會或會議。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十一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