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物理治療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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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2.18(86)高醫法字第0七六號函修正頒布
88.04.19(88)高醫法字第0一九號函修正頒布
89.01.21(89)高醫校法(三)字第002號函頒布
93.07.15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15號函公布
96.09.12九十六學年度物理治療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8.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1.07九十六學年度物理治療學系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1.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9.29高醫院通字第097044號公布
98.08.21九十八學年度物理治療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5.31九十九學年度物理治療學系第六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0.06.16健康科學院99學年度第5次教評會通過
100.07.20高醫系物治字第1001102037號函公布
102.05.14 101學年度物理治療學系第4次教評會修正通過
102.06.19 101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3次教評會通過
102.07.04 高醫系物治字第1021101981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教師聘任及
    升等審查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物理治療學系 (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7至11人。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候
    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本學系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 之。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
    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五、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學系教師之新聘、續聘及升等之評審應包括教學、研究與服務三項。審查評分計分標準,依本學系專任教
    師新聘和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七、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
    本委員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
    或說明。
八、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應行迴避。審查教授資格時,副教授以下委員應行迴避;新聘
    (升等)教師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應行迴避。
九、  本教評會委員與申請人為三等親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有實質利害關係,應予迴避。
十、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系主任送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十一、 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聘任教師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徵聘資訊後,經本學
    系、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
十二、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
    未中斷,得依原條文規定送審。但審定程序及標準仍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其原條文規定申請資格如下:
    (一)已取得助教證書者,得以曾任助教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申請送審
      講師資格。
    (二)已取得講師證書,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逕送副教授資格審查,但必須符合修正分級後其副教授
      之要求水準。
      1.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2.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教學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
       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3.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十三、 本教評會審查時得邀請每位新聘、升等候選人,面談或以送審代表著作、論文為題作學術演講。
十四、 本教評會完成審核程序後,應檢附申請人所有送審相關資料,送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十五、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十六、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