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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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5.02 101學年度第6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102.05.02 101學年度第6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媒體:1021101623.doc|102.06.04高醫院健字第1021101623號函公布]]</font>
:::::::::[[媒體:1021101623.doc|102.06.04高醫院健字第1021101623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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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0.21 105學年度第1053500254號簽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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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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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學年度第1053500254號簽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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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本學院院長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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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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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學院全體專任教師自本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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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學院院長就本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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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時,得由院務會議自本學院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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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名單由院長簽請校長依序圈選聘任之。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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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或延長服務,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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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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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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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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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本教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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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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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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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學院教師之聘任、升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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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由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本教評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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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職級時,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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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明顯不合或顯有不當時,本教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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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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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隨審查案件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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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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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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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1月3日 (四) 10:45所做的修訂版本

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五號函
92.03.14高醫校法字第0九二0二0000一號
93.03.15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11號函公布
97.06.09高醫院健字第097020號函公布
100.04.27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5.04高醫院健字第1001101464號函公布
100.06.16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五次教評會通過
100.06.30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100.09.16高醫院健字第1001102701號函公布
102.03.21健康科學院101學年度第2次教評會通過
102.05.02 101學年度第6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102.06.04高醫院健字第1021101623號函公布
105.10.21 105學年度第1053500254號簽呈廢止
105學年度第1053500254號簽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