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第8行: 第8行:
:::::::::100.06.16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五次教評會通過
:::::::::100.06.16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五次教評會通過
:::::::::100.06.30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100.06.30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
:::::::::[[媒體:1001102701.doc|100.09.16高醫院健字第1001102701號函公布]]</font>
+
:::::::::[[媒體:1001102701.doc|100.09.16高醫院健字第1001102701號函公布]]
 +
:::::::::102.03.21健康科學院101學年度第2次教評會通過
 +
:::::::::102.05.02 101學年度第6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
:::::::::[[媒體:1021101623.doc|102.06.04高醫院健字第1021101623號函公布]]</font>
<pre>
<pre>
-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辦
+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法。
+
第二條  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本學院院長為
-
第二條 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
     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當然委員:本學院院長(兼召集人)。
+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學院全體專任教師自本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後補
-
    二、遴選委員:二分之一委員由本學院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同票時以教授優先為原
+
     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學院院長就本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必
-
      則)。其餘委員由學院院長就本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必要
+
     要時,得由院務會議自本學院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
      時,得由院務會議自本校相關學院專任教授選聘之。
+
     委員名單由院長簽請校長依序圈選聘任之。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委員名單由院長簽請校長核定聘任,變更時亦同。
+
     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或延長服務,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
-
第三條 本教評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出缺時,以次多票依序遞補。教師於該學年度出國、請假等原因
+
     任期。
-
    不能執行任務超過半年以上時,不得被選為遴選委員。當選為遴選委員後,不能執行任務超過半年以上者,
+
第三條  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相同。
-
    應即喪失委員資格。
+
第四條  本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
第四條 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相同。
+
第五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本教評會
-
第五條 本學院教師之聘任、升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
     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
第六條 本教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之同意為通過,召集
+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
    人得視實際需要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但解聘、停聘、不續聘之裁決須經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二
+
第六條  本學院教師之聘任、升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
    (含)以上委員同意。
+
     先由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本教評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
第七條 本教評會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應行迴避。審查升等、新聘之教師職級高於委員本
+
第七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職級時,應行迴避。
-
    身職級,於票決時,應行迴避。
+
第八條  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明顯不合或顯有不當時,本教評會
-
第八條 經本教評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應送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
+
     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第九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隨審查案件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
第十條 本辦法經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pre>

在2013年6月5日 (三) 14:11所做的修訂版本

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五號函
92.03.14高醫校法字第0九二0二0000一號
93.03.15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11號函公布
97.06.09高醫院健字第097020號函公布
100.04.27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5.04高醫院健字第1001101464號函公布
100.06.16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五次教評會通過
100.06.30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100.09.16高醫院健字第1001102701號函公布
102.03.21健康科學院101學年度第2次教評會通過
102.05.02 101學年度第6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102.06.04高醫院健字第1021101623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本學院院長為
     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學院全體專任教師自本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後補
     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學院院長就本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必
     要時,得由院務會議自本學院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委員名單由院長簽請校長依序圈選聘任之。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或延長服務,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
     任期。
第三條  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相同。
第四條  本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本教評會
     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六條  本學院教師之聘任、升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先由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本教評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第七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職級時,應行迴避。
第八條  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明顯不合或顯有不當時,本教評會
     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第九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隨審查案件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