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教師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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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6.01九十八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5.20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9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8.05高醫院健字第0991103586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使本學院專任教師之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
          有所遵循,依據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三條第五款之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院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是指「非屬課堂上課但與臨床實習相關之臨床教學相關科目」之
          教學時數。
第三條	  本學院教師之臨床實習、見習課程之教學時數均依實際所從事臨床教學與實習指導之時數
          計算,授課時數核計方式是以每學期實際從事臨床實習(見習)教學時數每2小時折算1小時。
          每學期以16週計算,每週平均授課時數上限為5小時。
第四條	  本學院具醫師身分之教師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比照「醫學院教師臨床授課時數核計細則
          」規定。
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及教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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