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教師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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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6.01九十八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6.01九十八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5.20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9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5.20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9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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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08.05高醫院健字第0991103586號函公布.doc|99.08.05高醫院健字第0991103586號函公布]]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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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08.05高醫院健字第0991103586號函公布.doc|99.08.05高醫院健字第099110358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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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3.23 健康科學院105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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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健康科學院教師臨床教學授課1060525(公布).pdf|106.05.25 一O五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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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使本學院專任教師之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有所遵循,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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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使本學院專任教師之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有所遵循,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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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三條第五款之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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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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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學院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是指「非屬課堂上課但與臨床實習相關之臨床教學相關科目」之教學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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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學院臨床教學授課時數係指「臨床見、實習課程及非課堂見、實習課程」之教學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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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學院教師之臨床實習、見習課程之教學時數均依實際所從事臨床教學與實習指導之時數計算,授課時數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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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學院教師之臨床教學時數均依實際所從事臨床教學與見、實習指導之時數計算,授課時數核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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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方式是以每學期實際從事臨床實習(見習)教學時數每2小時折算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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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以每學期實際從事臨床教學時數每2小時折算1小時。每學年以36週計算,每學年授課時數上限為18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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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學期以16週計算,每週平均授課時數上限為5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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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學院具醫師身分之教師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比照「醫學院教師臨床授課時數核計細則」規定。
第四條  本學院具醫師身分之教師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比照「醫學院教師臨床授課時數核計細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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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及教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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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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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6月6日 (二) 09:09所做的修訂版本

99.06.01九十八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5.20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9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8.05高醫院健字第0991103586號函公布
106.03.23 健康科學院105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5.25 一O五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使本學院專任教師之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有所遵循,依據
         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院臨床教學授課時數係指「臨床見、實習課程及非課堂見、實習課程」之教學時數。
第三條  本學院教師之臨床教學時數均依實際所從事臨床教學與見、實習指導之時數計算,授課時數核計方式
         是以每學期實際從事臨床教學時數每2小時折算1小時。每學年以36週計算,每學年授課時數上限為180小時。
第四條  本學院具醫師身分之教師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比照「醫學院教師臨床授課時數核計細則」規定。
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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