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施行細則

出自KMU LawDB

在2011年4月12日 (二) 09:40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2.03.14高醫校法字第0九二0二0000二號
92.11.24高醫校法字第0920200038號函公布
94.02.04九十三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六次院務會議通過
94.02.24九十三學年度第六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4.03.07高醫校法字第0940200002號函公布
97.08.18九十七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8.25高醫院健字第0971103772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以下列條件為原則:
        一、在本學院任教連續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
        二、教學效果(含教材、教法與互動)獲得學生具體之肯定。
        三、近二年教學意見調查滿意度優良。
        四、教學理念與熱忱獲得同事之肯定。
        五、歷年來累積有具體之教學成果與事蹟。
第三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流程如下:
        一、各系所初選:
          (一)各系所依據前項遴選原則推舉一至二名教師入圍進入複選,遴選成績之評定乃依據網路教學評量分
       數、創新教材、課程大綱與教材上網、其他教學事蹟(如學生表現等有關教學表現之相關事項)、同
       儕互評等五大項標準。 
          (二)各系所應依各項遴選條件填寫入圍者之相關資料作為複選參考。 
        二、「複選委員會」複決:
          (一)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複選委員會」由學院「院務會議代表」組成,複選委員如為入圍者應自動迴
       避,遺缺由「院務會議代表」之候補委員遞補。
          (二)「複選委員會」需查閱入圍者資料(必要時得請系所主管補充說明),並邀請入圍者蒞會進行深度
       對談(含示範教學)後進行投票(每人應圈選三名候選人)。
              複選評分標準如下:總量化成績佔百分之八十,複選投票得票率佔百分之二十。
          (三)總量化成績的計算是考慮(A)成績依據網路教學評量分數(20%)、(B)創新教材(20%)、(C)課程大綱
       與教材上網(20%)、(D)其他教學事蹟(如學生表現等有關教學表現之相關事項(20%)、(E)同儕互評
       (20%)等五大項標準之平均,其各項成績之產生敘述如下:
               1.網路教學評量分數,滿分為100分,乃依據資訊處提供之有效評量分數為計算基準。
               2.創新教材分數,滿分為100分,乃依據優良教師候選人主動提出之創新教材及自我評估資料,經
                 「教學優良教師複選委員會」討論後給分。
               3.大綱與教材上網分數,滿分為100分,乃依據教務處課務組提供該優良教師候選人之課程大綱上
                 網與教材上網比率,經「教學優良教師複選委員會」討論後給分。
               4.其他教學事蹟分數,滿分為100分,乃依據該優良教師候選人所屬系所提供之資料(如學生表現等
         有關教學表現之相關事項) ,經「教學優良教師複選委員會」討論後給分。
               5.同儕互評分數,滿分為100分,乃依據該優良教師候選人所屬系所提供之同儕互評資料,經「教
                 學優良教師複選委員會」討論後給分。
          (四)依前項總得分選出前三名為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總分相同時,再以網路教學評量分數較優者選之)
              。
第四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辦理。
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呈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