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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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3.14高醫校法字第0九二0二0000二號
92.11.24高醫校法字第0920200038號函公布
94.02.04九十三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六次院務會議通過
94.02.24九十三學年度第六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4.03.07高醫校法字第0940200002號函公布
97.08.18九十七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8.25高醫院健字第0971103772號函公布
100.06.29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7.13 高醫院健字第1001102144號函公布
101.05.31一00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9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6.15高醫院健字第1011101575號函公布
102.03.28一0一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7次暨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4.16高醫院健字第1021101025號函公布
103.06.30一0二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通過
103.07.30高醫院健字第1031102283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以下列條件為原則:
     一、在本學院任教連續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
     二、教學效果(含教材、教法與互動)獲得學生具體之肯定。
     三、近二年教學意見調查滿意度優良。
     四、教學理念與熱忱獲得同事之肯定。
     五、歷年來累積有具體之教學成果與事蹟。
第三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程序如下:
     一、各系初審:
       (一)各系所依據前項遴選原則推舉一至二名教師入圍進入複選,遴選成績之評定乃依據
         網路教學評量分數、創新教材【如開放式課程(Open Course Ware,OCW)、
         巨型開放式線上課程(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 ,MOOCs)】與E化設備
         (如即時反饋系統IES)之運用、課程大綱與教材上網、英語授課、其他教學事蹟
         (如與教學直接相關之學生獲獎等)、同儕互評等六大標準。 
       (二)各系所應依各項遴選條件填寫入圍者之相關資料作為複審參考。 
     二、「複審委員會」複決:
       (一)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複審委員會」由學院「院務會議代表」組成,複審委員
         如為入圍者應自動迴避,遺缺由「院務會議代表」之候補委員遞補。
       (二)「複審委員會」需查閱入圍者資料(必要時得請系所主管補充說明),
         並邀請入圍者蒞會進行深度對談(含示範教學)後進行投票
         (每人應圈選三名候選人)。複審評分標準如下:總量化成績佔百分之八十,
         複審投票得票率佔百分之二十。
       (三)總量化成績的計算是考慮(A)成績依據網路教學評量分數(20%)、(B)創新教材【
         如開放式課程(Open Course Ware,OCW)、巨型開放式線上課程
         (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 ,MOOCs)】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ES 
         (20%)、(C)課程大綱與教材上網(10%)、(D)英語授課(10%)、(E)其他教學事蹟
         (如與教學直接相關之學生獲獎等)(20%)、(F)同儕互評(20%)等六大標準之平均,
         其各項成績之產生敘述如下:
         (A)網路教學評量分數,滿分為100分,乃依據資訊處提供之有效評量分數為計算基準。
         (B)創新教材【如開放式課程(Open Course Ware,OCW)、巨型開放式線上課程
          (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 MOOCs)】,與E化設備分數,滿分為100分,
          乃依據優良教師候選人主動提出之創新教材、E化設備及自我評估資料,
          經「教學優良教師複審委員會」討論後給分。
         (C)課程大綱與教材上網分數,滿分為100分,乃依據教務處課務組提供該優良
          教師候選人之課程大綱上網與教材上網比率,經「教學優良教師複審委員會」
          討論後給分。
         (D)英語授課,滿分為100分,乃依據學生對授課教師的網路教學評量給分。
         (E)其他教學事蹟(如與教學直接相關之學生獲獎等)分數,滿分為100分,乃
          依據該優良教師候選人所屬系
          提供之資料,經「教學優良教師複審委員會」討論後給分。
         (F)同儕互評分數,滿分為100分,乃依據該優良教師候選人所屬系所提供之同儕互評資料,
          經「教學優良教師複審委員會」討論後給分。
       (四)依前項總得分選出本學院專任教師總數百分之四人數為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
         (總分相同時,再以網路教學評量分數較優者選之) 於每年九月中旬前將名單
         送交教務處彙整。
第四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辦理。
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