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第9行: 第9行:
:::::::::104.06.17  103學年度校學生實習委員第3次會議修正通過
:::::::::104.06.17  103學年度校學生實習委員第3次會議修正通過
:::::::::104.07.30  103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2次院務會議追認通過
:::::::::104.07.30  103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2次院務會議追認通過
-
:::::::::[[媒體:1041102531.doc|104.08.12  高醫院健字第1041102531號函公布]]</font>
+
:::::::::[[媒體:1041102531.doc|104.08.12  高醫院健字第1041102531號函公布]]
:::::::::[[媒體:106032301.pdf|106.03.23  105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font>
:::::::::[[媒體:106032301.pdf|106.03.23  105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font>
<pre>
<pre>

在2017年4月12日 (三) 08:22所做的修訂版本

102.05.30 101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6.14 101學年度第1次校實習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2.07.15 高醫院健字第1021102114號函公布
103.05.27 102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9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6.18 102學年度第1次校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03.07.30 高醫院健字第1031102286號函公布
104.05.18 103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2次學生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04.06.17 103學年度校學生實習委員第3次會議修正通過
104.07.30 103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2次院務會議追認通過
104.08.12 高醫院健字第1041102531號函公布
106.03.23 105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學院為規劃及審議學系學生實習相關事宜,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之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 本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1.置主任委員一名,由院長擔任之。
     2.置委員6-12人,由院長就各學系主管、學系老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
      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執掌:
     1.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學生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實習分發、擇訂之校外實習機構、
           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 檢討等相關事項,
           並將結果呈報「校學生實習委員會」。
         2.協調解決院內所屬學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3.學生實習申訴處理及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4.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三、 本學院各學系基於學生實習需要,應設「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並經「系、學位學程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核定後實施。
四、 本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本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五、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