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公共衛生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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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11月22日96學年度公衛學系第一次課程委員會議會議通過
96年12月6日公衛系96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05.15公衛系102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10.24健康科學院103學年度第1次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03.12.2高醫院健通字第103025號函公布
[[媒體: 106.6.14公衛系105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媒體: 106.6.28健康科學院105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docx.</font>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公共衛生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三名,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由系主任推薦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若干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校友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擔任本學校法人董事會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1.檢覈教材上網進度。
     2.落實課程教材審查。
     3.審核課程學習成效標準。
     4.落實課程大綱、進度表審查作業,並依委員意見修訂課程內容。
     5.依課程評量、畢業生流向、就業滿意度及雇主滿意度結果,檢討課程規劃適切性。
    (二)依學系發展特色及多元回饋(如:教學評量、課程外審、雇主及校友滿意度等)研擬課程架構及
       學分數等,並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依校外專家委員意見及市場資訊,以客觀角度檢討本學系教育目標及課程規劃與社會發展趨勢
       相符。
    (四)其他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四、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