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公共衛生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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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11公衛系101學年度第2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2.03.11公衛系101學年度第2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2.03.21健康科學院101學年度第2次教評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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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0959.doc|102.04.02 高醫系衛字第1021100959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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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0959.doc|102.04.02 高醫系衛字第102110095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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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7.17公衛系101學年度第3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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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8.07健康科學院102學年度第1次教評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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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2694.doc|102.09.09 高醫系衛字第1021102694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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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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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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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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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及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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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共衛生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學校教師評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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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共衛生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學校教師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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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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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委員會相同。
三、  本教評會置委員7至11人。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三、  本教評會置委員7至11人。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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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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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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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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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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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本學系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推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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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本學系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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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程序後,檢附相關資料送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查程序後,檢附相關資料送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十、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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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10月1日 (二) 17:45的目前修訂版本

86.12.01(86)高醫法字第0七六號函修正頒布
88.04.19(88)高醫法字第0一八號函修正頒布
89.01.20(89)高醫校法(三)字第003號函頒布
90.10.11(90)高醫校法字(三)第0一五號函頒布
93.03.15高醫校法第0930200012號函公布
96.08.30 96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9.14 公衛系9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追認通過
96.11.02 公衛系9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1.30 96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9.30高醫院健通第097046號函公布
100.04.14公衛系與職安所99學年度第2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0.06.02公衛系99學年度第3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0.06.16健康科學院99學年度第5次教評會通過
100.06.29高醫系衛字第1001101992號函公布
102.03.11公衛系101學年度第2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2.03.21健康科學院101學年度第2次教評會通過
102.04.02 高醫系衛字第1021100959號函公布
102.07.17公衛系101學年度第3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2.08.07健康科學院102學年度第1次教評會通過
102.09.09 高醫系衛字第1021102694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
    條及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  公共衛生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學校教師評
    審委員會相同。
三、  本教評會置委員7至11人。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
    ,並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本學系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
    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
    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五、  本教評會每學期以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
    同為通過。本教評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
    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七、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八、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本人應行迴避。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
    委員本身職級時,於投票時應行迴避。
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且本教評會完成新聘、升等審
    查程序後,檢附相關資料送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十、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