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公共衛生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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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1.18公共衛生學系9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98.12.31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2.02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03號函公布
103.05.15公衛系102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05.13健康科學院102學年度院級學生實習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103.05.30高醫院健通字第103010號函公布
一、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公共衛生學系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1.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
    2.置委員十四至二十二名,由學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
     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職掌:
    1.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
     實習委員會」。
    2.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3.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4.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三、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
  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四、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學生實習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