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公共衛生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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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公共衛生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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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公共衛生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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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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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推派其餘委員並提報本學系系務會議後,再送請院長轉陳校長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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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推派其餘委員並提報本學系系務會議後,再送請院長轉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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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委員採無給職,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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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長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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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基於學生實習需要,前項委員必要時得由系主任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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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委員採無給職,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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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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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基於學生實習需要,前項委員必要時得由系主任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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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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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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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規劃學生實習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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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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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督導學生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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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規劃學生實習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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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協調解決本學系學生在進行實習時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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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督導學生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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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推薦實習機構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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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協調解決本學系學生在進行實習時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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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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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推薦實習機構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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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要點經系務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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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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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要點經系務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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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27日 (二) 16:41所做的修訂版本

98.11.18公共衛生學系9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98.12.31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2.02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03號函公布
一、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公共衛生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推派其餘委員並提報本學系系務會議後,再送請院長轉陳校長聘任。
   各委員採無給職,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基於學生實習需要,前項委員必要時得由系主任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擔任之。
   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四、  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規劃學生實習輔導計畫。
  (二)督導學生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
  (三)協調解決本學系學生在進行實習時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四)推薦實習機構之相關事宜。
五、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
六、  本要點經系務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