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公共衛生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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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27健康科學院101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12.27健康科學院101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1.24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1.24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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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醫院健通字第102006號.doc|102.03.06高醫院健通字第102006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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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29公衛系104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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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28健康科學院104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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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醫院健通字第102006號.doc|105.2.19教務處104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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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修業滿一學年以上者,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學系;於第三學年開始前,
第二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修業滿一學年以上者,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學系;於第三學年開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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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申請降級轉入二年級肄業。申請時其上學年學業總平均分數達75分以上者,得依規定申請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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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申請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肄業。申請時其上學年學業總平均分數達75分以上者,得依規定申請轉入
    本學系。轉系以一次為限,並須完成本學系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可畢業。降級轉系者,
    本學系。轉系以一次為限,並須完成本學系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可畢業。降級轉系者,
    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本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本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第17行: 第19行:
    繳交之書面審查資料,向教務處提出轉系申請。
    繳交之書面審查資料,向教務處提出轉系申請。
第五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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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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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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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4月6日 (三) 14:19所做的修訂版本

85.04.12 八十四學年度法規會第二次臨時會議通過
85.04.29(85)高醫法字第0三九號函頒布
101.12.13公衛系101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2.27健康科學院101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1.24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12.29公衛系104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1.28健康科學院104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105.2.19教務處104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修業滿一學年以上者,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學系;於第三學年開始前,
    得申請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肄業。申請時其上學年學業總平均分數達75分以上者,得依規定申請轉入
    本學系。轉系以一次為限,並須完成本學系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可畢業。降級轉系者,
    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本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第三條 本學系以甄選方式錄取轉系生。成績評定方式依最近一學年學業成績(70%)及面試成績(30%)
    擇優錄取。總成績同分時,以面試成績為優者,優先錄取,面試成績同分者,則增額錄取。
第四條 轉系學生應填寫「轉系申請書」經家長或監護人簽章同意後,連同歷年中文成績單乙份及各學系規定
    繳交之書面審查資料,向教務處提出轉系申請。
第五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