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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學院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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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70108天然藥物研究所所長遴選及代理辦法.doc|107.01.08 106學年度藥學院第5次會議修正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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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藥學院天然藥物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所長之遴選及代理事宜,特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9條第5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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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藥學院天然藥物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所長之遴選及代理事宜,特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9條第5項規定訂定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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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所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現任院長或代理院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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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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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由本所專任教師互選產生,其餘委員由院長自本所或所屬學院內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再報請校長核聘。各項方式產生之遴選委員得置候補委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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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所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現任院長或代理院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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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委員之任期至新任所長到任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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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遴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由本所專任教師互選產生,其餘委員由院長自本所或所屬學院內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再報請校長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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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於任期當中因故出缺時,得依出缺委員其產生方式之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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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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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委員會應於所長任期屆滿日期前六個月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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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項方式產生之遴選委員得置候補委員若干人。遴選委員之任期至新任所長到任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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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遴選委員須於新任所長任期開始前一個月完成所長候選人之遴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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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於任期當中因故出缺時,得依出缺委員其產生方式之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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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委員會對於所有遴選之作業及結果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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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遴選委員會應於所長任期屆滿日期前六個月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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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其決議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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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遴選委員須於新任所長任期開始前一個月完成所長候選人之遴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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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所長候選人須具有副教授以上資格,得由他人或自我推薦方式為之,但由他人推薦時須經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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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遴選委員會對於所有遴選之作業及結果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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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未具本校教師資格之候選人,其應於到任前完成本校教師資格審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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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其決議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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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遴選委員會應依據候選人詳細履歷及其他相關資料,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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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所長候選人須具有副教授以上資格,得由他人或自我推薦方式為之,但由他人推薦時須經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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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理念及學術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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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未具本校教師資格之候選人,其應於到任前完成本校教師資格審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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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學術領導及行政協調能力。
+
第六條   遴選委員會應依據候選人詳細履歷及其他相關資料,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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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服務表現及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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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育理念及學術成就。
-
第七條 遴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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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學術領導及行政協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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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徵求所長候選人作業應於遴選前五個月以公開方式進行。
+
        三、服務表現及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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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所長候選人人數不足二人時,應由遴選委員會主動推薦其他候選人。
+
第七條   遴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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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遴選委員會會議之進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請各候選人列席說明,或進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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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徵求所長候選人作業應於遴選前五個月以公開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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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依序推舉二至三名候選人後,附加推薦書面意見,報請校長選擇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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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所長候選人人數不足二人時,應由遴選委員會主動推薦其他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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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所長之任期為三年,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召集遴選委員會徵詢意見,予以評鑑,得連任一次。如評鑑後不予續任,應儘速依本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辦理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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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遴選委員會會議之進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請各候選人列席說明,或進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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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所長職務出缺代理,由所務會議推薦至少兩名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為候選人,由校長擇定後擔任代理所長,並應依本辦法儘速進行遴選作業。
+
        四、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依序推舉二至三名候選人後,附加推薦書面意見,報請校長選擇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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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所長請假、休假者,應指定本所教師為職務代理人代理其職務,並對代理人負業務指導之責。
+
第八條   所長之任期為三年,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召集遴選委員會徵詢意見,予以評鑑,得連任一次。如評鑑後不予續任,應儘速依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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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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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辦理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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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所長職務出缺代理,由所務會議推薦至少兩名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為候選人,由校長擇定後擔任代理所長,並應依本辦法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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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行遴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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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所長請假、休假者,應指定本所教師為職務代理人代理其職務,並對代理人負業務指導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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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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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天然藥物研究所所長遴選及代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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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學院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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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8.21 107學年度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第1次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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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9.7 107學年度藥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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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藥學院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1070912.doc|107.01.08 106學年度藥學院第5次會議修正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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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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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委員會之委員由學程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推薦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四至六人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得連任。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友、校外專家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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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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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學程「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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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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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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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決議事項陳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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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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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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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要點經學程委員會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

在2018年10月4日 (四) 17:23的目前修訂版本

106.06.08 105學年度天然藥物研究所第9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9.26 106學年度藥學院第2次會議修正通過
106.12.28 106學年度天然藥物研究所第6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01.08 106學年度藥學院第5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藥學院天然藥物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所長之遴選及代理事宜,特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9條第5項規定訂定本辦
          法。
第二條   所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現任院長或代理院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
         遴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由本所專任教師互選產生,其餘委員由院長自本所或所屬學院內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再報請校長核
         聘。
         各項方式產生之遴選委員得置候補委員若干人。遴選委員之任期至新任所長到任日止。
         委員於任期當中因故出缺時,得依出缺委員其產生方式之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遴選委員會應於所長任期屆滿日期前六個月組成。
第三條   遴選委員須於新任所長任期開始前一個月完成所長候選人之遴選工作。
         遴選委員會對於所有遴選之作業及結果應予保密。
第四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其決議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五條   所長候選人須具有副教授以上資格,得由他人或自我推薦方式為之,但由他人推薦時須經本人同意。
         但未具本校教師資格之候選人,其應於到任前完成本校教師資格審查作業。
第六條   遴選委員會應依據候選人詳細履歷及其他相關資料,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教育理念及學術成就。
         二、學術領導及行政協調能力。
         三、服務表現及績效。
第七條   遴選程序:
         一、徵求所長候選人作業應於遴選前五個月以公開方式進行。
         二、所長候選人人數不足二人時,應由遴選委員會主動推薦其他候選人。
         三、遴選委員會會議之進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請各候選人列席說明,或進行演講。
         四、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依序推舉二至三名候選人後,附加推薦書面意見,報請校長選擇後聘兼之。
第八條   所長之任期為三年,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召集遴選委員會徵詢意見,予以評鑑,得連任一次。如評鑑後不予續任,應儘速依本辦
         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辦理遴選。
第九條   所長職務出缺代理,由所務會議推薦至少兩名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為候選人,由校長擇定後擔任代理所長,並應依本辦法儘速
         進行遴選作業。
第十條   所長請假、休假者,應指定本所教師為職務代理人代理其職務,並對代理人負業務指導之責。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藥學院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107.8.21 107學年度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第1次委員會通過
107.9.7 107學年度藥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7.01.08 106學年度藥學院第5次會議修正通過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	本委員會之委員由學程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推薦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四至六人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得連任。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友、校外專家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	依學程「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	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	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	決議事項陳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四、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經學程委員會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