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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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7.04 82學年度第1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3.11.19 83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2.18 95學年度第5次系務暨第2次課程聯席會議通過
96.04.04 95學年度第10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5.19 96學年度醫社系第8次系務會議暨第5次課程委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97.05.23 96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3次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
101.08.15 101學年度第1次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聯席會通過
101.08.20 101學年度第1次醫社系系務會議追認通過
101.11.30 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23號函公布
106.04.17 105學年度第6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6.10.27 人社院106學年度第1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以下簡稱本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  本委員會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由系務會議出席教師就本學系專任教師或本校性質相關系所專任教師中遴選四至六人,並置學生代表一至二人,陳請校長聘任之。
      必要時得因相關課程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業界人士擔任之。
      本委員會委員,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二)	依本系之「特色」、「發展方向」、「師資」、「學生興趣」及「相關法令」研議、規劃本系之必選修科目或選修他校之科目。
   (三)	審議本學系學程及跨系所學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四)	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
四、 本委員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討論,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五、 本課程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課程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七、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