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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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科學院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Word公文版本下載)

                                       88.04.16(88)高醫法字第0一六號函修正頒布
                                       89.01.21(89)高醫校法(三)字第00七號函頒布
                                       92.09.29高醫校法第0920200030號函公布修正後全條文
                                       93.02.23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08號函公布實施
                                       96.08.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9.17九十六學年度醫社系第2次系務會議追認通過
                                       96.11.19九十六學年度醫社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96.11.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9.30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49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
          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第三條    本教評會置委員7至11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當系主任升等時由委員推選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由系主任與本學系所屬專任教師自本學系或其他學院專任教師中推選副教授
              級以上教師推薦之,並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遴選委員名單由系主任簽請健康科學院(以
              下簡稱本學院)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之。
           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委員須具備教授資格。
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兩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教師聘任、升等依本系相關
           審查計分標準辦理,其他決議時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並得視
           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七條	申請升等教師對評審結果有異議時,得向本教評會提出書面申覆或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提出申訴。
第八條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升等、考核由本教評會依據本校相關辦法辦理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
           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第九條     申請新聘、升等教師應填妥申請表附著作(論文)及學經歷證件,送人事室受理後轉交本
           教評會辦理。
第十條     院、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及送審著作審查學者專家不得重覆。	
第十一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
           本身職級,於票決時應行迴避。
第十二條   本教評會委員與申請人為三等親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有實質利害關係,應予迴避評審。
第十三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報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第十四條   教師新聘及升等審查計分標準,各依本學系所訂計分標準辦理。
第十五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教育部及本校教師審查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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