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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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二、 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三、 本教評會置委員7至11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三、 本教評會置委員7至11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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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當系主任升等時由委員推選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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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當系主任升等時由委員推選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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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遴選委員:二分之一委員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系專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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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遴選委員:二分之一委員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系專任教授、
          副教授推薦。
          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在2012年3月27日 (二) 15:42所做的修訂版本

88.04.16(88)高醫法字第0一六號函修正頒布
89.01.21(89)高醫校法(三)字第00七號函頒布
92.09.29高醫校法第0920200030號函公布
93.02.23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08號函公布
96.08.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9.17九十六學年度醫社系第2次系務會議追認通過
96.11.19九十六學年度醫社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96.11.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9.30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49號函公布
100.05.30九十九學年度醫社系第6次系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0.06.16健康科學院99學年度第5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100.07.27高醫系社字第1001102096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定訂定本要點。
二、	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三、	本教評會置委員7至11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當系主任升等時由委員推選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二分之一委員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系專任教授、
          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五、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兩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教評會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七、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決議時以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並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
    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系主任送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十、	教師新聘及升等審查計分標準,各依本學系所訂計分標準辦理。
十一、	本要點未盡事項,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十二、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