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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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1.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96.11.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媒體:97.09.30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49號函公布.doc|97.09.30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49號函公布]]
:::::::::[[媒體:97.09.30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49號函公布.doc|97.09.30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4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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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30九十九學年度醫社系第6次系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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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教師聘任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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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16健康科學院99學年度第5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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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審查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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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2096.doc|100.07.27高醫系社字第1001102096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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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教師聘任及升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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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辦法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
第二條  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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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委員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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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委員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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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教評會置委員7至11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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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教評會置委員7至11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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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當系主任升等時由委員推選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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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當系主任升等時由委員推選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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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遴選委員:由系主任與本學系所屬專任教師自本學系或其他學院專任教師中推選副教授級以上教師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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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遴選委員:二分之一委員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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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薦之,並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遴選委員名單由系主任簽請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核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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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則)。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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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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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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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委員須具備教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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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人數不足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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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
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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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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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
第五條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兩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兩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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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教師聘任、升等依本系相關審查計分標準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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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教評會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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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其他決議時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並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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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決議時以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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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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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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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升等教師對評審結果有異議時,得向本教評會提出書面申覆或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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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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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升等、考核由本教評會依據本校相關辦法辦理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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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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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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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系主任送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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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申請新聘、升等教師應填妥申請表附著作(論文)及學經歷證件,送人事室受理後轉交本教評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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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教師新聘及升等審查計分標準,各依本學系所訂計分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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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院、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及送審著作審查學者專家不得重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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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要點未盡事項,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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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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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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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時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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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教評會委員與申請人為三等親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有實質利害關係,應予迴避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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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報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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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教師新聘及升等審查計分標準,各依本學系所訂計分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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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教育部及本校教師審查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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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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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7月27日 (三) 18:41所做的修訂版本

88.04.16(88)高醫法字第0一六號函修正頒布
89.01.21(89)高醫校法(三)字第00七號函頒布
92.09.29高醫校法第0920200030號函公布
93.02.23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08號函公布
96.08.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9.17九十六學年度醫社系第2次系務會議追認通過
96.11.19九十六學年度醫社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96.11.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9.30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49號函公布
100.05.30九十九學年度醫社系第6次系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0.06.16健康科學院99學年度第5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100.07.27高醫系社字第1001102096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教師聘任及升等審
     查辦法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
     審委員會相同
第三條  本教評會置委員7至11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當系主任升等時由委員推選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二分之一委員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
            則)。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
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
     期。
第五條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兩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教評會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第七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決議時以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並
     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
     避。
第九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系主任送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第十條  教師新聘及升等審查計分標準,各依本學系所訂計分標準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要點未盡事項,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