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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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08-4號.doc|101.11.26 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08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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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學生修讀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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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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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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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簡稱本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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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學系學生得依相關規定自二年級起 (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 至最高修業年級 (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 申請選修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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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學系學生得依相關規定自二年級起 (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 至最高修業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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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學系為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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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 申請選修本校其他學系為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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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學系學生選修本校其他學系為輔系者,申請時,其所修本學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另須經雙方學系系主任同意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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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學系學生選修本校其他學系為輔系者,申請時,其所修本學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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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校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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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須經雙方學系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四、 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申請本學系為輔系時,其所應修學科必須全部及格,並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及校方核准。
四、 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申請本學系為輔系時,其所應修學科必須全部及格,並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及校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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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輔系課程以報部備查本學系之必修科目表為依據,修習專業(門)必修科目為社會工作概論(四學分)、社會個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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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輔系課程以報部備查本學系之必修科目表為依據,修習專業(門)必修科目為社會工作概論(四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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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學分)、社會心理學(三學分)、醫學概論(三學分)、醫學社會學概論(四學分)及社會福利導論(三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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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個案工作(三學分)、社會心理學(三學分)、醫學概論(三學分)、醫學社會學概論(四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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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二十學分;未正式申請前,在本學系已修習之科目得抵免之;如輔系科目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輔系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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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社會福利導論(三學分)共二十學分;未正式申請前,在本學系已修習之科目得抵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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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由本學系課程委員會另訂之科目選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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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輔系科目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輔系科目,而由本學系課程委員會另訂之科目選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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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畢業證書,均應加註輔系名稱,但不授予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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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畢業證書,均應加註輔系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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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不授予學位。
七、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七、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八、 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八、 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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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18日 (一) 15:17所做的修訂版本

85.03.09.(85)高醫法字第0二四號函頒布
91.09.30九十一學年度醫社系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1.10.04九十一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91.11.20九十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5.17九十八學年度第10次系務會議暨第5次課程委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99.06.23九十八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通過
99.10.26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27號函公布
101.08.15 101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101.08.20 101學年度醫社系第1次系務會議追認通過
101.11.26 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08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
   (以下簡稱本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學系學生得依相關規定自二年級起 (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 至最高修業年級 
   (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 申請選修本校其他學系為輔系。
三、 本學系學生選修本校其他學系為輔系者,申請時,其所修本學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
   另須經雙方學系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四、 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申請本學系為輔系時,其所應修學科必須全部及格,並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及校方核准。
五、 輔系課程以報部備查本學系之必修科目表為依據,修習專業(門)必修科目為社會工作概論(四學分)、
   社會個案工作(三學分)、社會心理學(三學分)、醫學概論(三學分)、醫學社會學概論(四學分)
   及社會福利導論(三學分)共二十學分;未正式申請前,在本學系已修習之科目得抵免之;
   如輔系科目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輔系科目,而由本學系課程委員會另訂之科目選修之。
六、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畢業證書,均應加註輔系名稱,
   但不授予學位。
七、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八、 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