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

出自KMU LawDB

在2013年4月1日 (一) 17:20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85.02.10 84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
85.03.16 84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5.05.02 84學年度法規會第10次會議修正通過
85.05.15 (85)高醫法字第047號函公告
88.08.26 88學年度第1次臨時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8.09.02 88學年度法規會第2次會議修正通過
88.09.03 (88)高醫法字第047號函頒佈
101.12.17 101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2.19 101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5次行政會議暨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1.24 10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3.11 高醫人社院字第1020004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系則。
第二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認同本學系教學內容者,於第二學年或第三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肄業。
第三條  申請轉入本學系學生應填寫「轉系申請書」經家長或監護人簽章同意後,連同歷年中文成績單乙份及本學系規定繳交之書面
     審查資料,向教務處提出轉系申請。
第四條  轉系總成績之計算:面試成績佔60%、學習計畫書40%,滿分100分,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者,依面試成績為第一參酌。
第五條  本系辦理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其轉入年級之學生名額,以不超過本學系原核定及分發新生名額之二成為限。
第六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