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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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5.07 101學年度第七次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2.07.18 101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9.03高醫院人字第1021102565號函公布
一、  高雄醫學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使本學院專任教師之臨床教學授課時數
    核計有所遵循,依據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三條第五款之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二、  本學院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是指「非屬課堂上課但與臨床實習相關之臨床教學相關科目」之
    教學時數。
三、  本學院教師之臨床實習、見習課程之教學時數均依實際所從事臨床教學與實習指導之時數
    計算,授課時數核計方式是以每學期實際從事臨床實習(見習)教學時數每2小時折算1小時。
    每學期以16週計算,每週平均授課時數上限為5小時。
四、  本學院具醫師身分之教師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比照「醫學院教師臨床授課時數核計細則」
    規定。
五、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及教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