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正向心理學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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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發展正向心理學領域之研究、教學及推廣效能,並建立跨領域之交流合作平台,依據本校研究中心
第一條  為發展正向心理學領域之研究、教學及推廣效能,並建立跨領域之交流合作平台,依據本校研究中心

在2014年3月10日 (一) 09:49的目前修訂版本

102.09.18 102學年度心理學系九月份系務會議通過
102.10.23 102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103.01.02 102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3.07 高醫院人字第1031100622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發展正向心理學領域之研究、教學及推廣效能,並建立跨領域之交流合作平台,依據本校研究中心
     設置辦法第三條,設置正向心理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與執行正向心理學相關領域之研究。
     二、開發正向心理學應用課程,並於校內外推廣,以提升學生及社會大眾之幸福感。
     三、建立學校與校外機構之合作平台,將研究、教學與相關產業結合,創造知識與經濟價值並培育優秀
       人才。
第三條  本中心設主任一名,綜合中心業務,由學院院長就心理學相關領域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遴選,陳請校長
     聘任或聘兼之。視需要得另置組長,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辦事員等若干名。
     中心主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為無給職,但自籌經費者不在此限。研究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
     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第四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
     屬單位支應,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與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